老年農民福利津貼

請領條件

  • 年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天。
  • 申領時參加農保且加保年資合計15年以上。
  • 領取老農津貼之同一期間未領取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者。
  • 未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或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87年11月12日前已參加農保,且加保年資未中斷。
  • 自102年1月1日起,始申請領取老農津貼者,須接受排富規定之限制。

給付標準

加保時間 領取金額
103年7月17日前(含當日)已加保,已申領者 可領取全額津貼
103年7月17日前(含當日)已加保且持續加保,103年7月18日後申領者 1.加保年資合計15年以上者,可領取全額津貼。
2.加保年資合計6個月以上未滿15年者,可領取半額津貼。
103年7月18日後加保及申領者 需加保年資合計滿15年以上才可申領。

應備文件

  1. 本人國民身分證。
  2. 印章。
  3. 老年農、漁民所屬農、漁會信用部或郵局存摺。

排富條款

年所得 最近一年度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超過新台幣50萬元以上。
不動產
  1. 扣除「農業用地」、「農舍」、「無農舍且實際居住之唯一房屋及土地」、「尚未徵收及補償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未產生經濟效益的原住民保留地」、「未產生經濟效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道路」後,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超過新台幣500萬元以上。
  2. 無農舍且實際居住之唯一房屋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其土地公告現值合計未超過400萬元者,得按其價值全數扣除;超過者,以扣除400萬元為限。
  3. 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其價值。
  4. 農業用地若因作其他用途而被課徵地價稅者,須計入排富條件內。
  5. 申請人可至國稅局或稅捐處申請個人財產清單,查詢個人財產價值是否超過排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