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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部辦理天然災害低利貸款

 

蘇迪勒颱風造成農業災害,本會公告 新北市、臺南市、高雄市、宜蘭縣及雲林縣 為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農授金字第1045084319號
附  件:如文

主  旨:蘇迪勒颱風造成農業災害,本會公告 新北市、臺南市、高雄市、宜蘭縣及雲林縣 為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貸款利率為年息1.25%。

二、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104-01,類別:H」。

三、申借本貸款之農(漁)民,其使用土地及設施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凡依有關法令規定應辦理登記或核准而未辦理者,不予核貸。

四、申借本貸款之農(漁)民應自公告之翌日起10日內,依實際受害情況,向 鄉(鎮、市、區) 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復建及復耕計畫書」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五、前項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超過10日者,得由 鄉(鎮、市、區) 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六、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漁)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覈實貸放。 

本次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pdf)


http://www.coa.gov.tw/show_communique.php?cat=show_communique&serial=coa_webuser1_20150811100942


資料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